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2017年3月22日14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鲁某某与协警叶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在景洪市江北新大桥宾馆有人酒后闹事 ”后驾驶警车赶赴现场,民警鲁某某与协警叶某赶到现场向报警人了解事情经过时,被告人潘某某不听劝阻手提斧头追砍民警鲁某某与协警叶某,民警鲁某某口头警告无效后欲掏枪朝天鸣枪,因机械问题未打响,改用警盾进行防御。后协警叶某用对讲机呼叫增援,增援民警赶到后合力在金桥宾馆一楼通道处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