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判决一起农村因无资质私建房屋,导致双方签订的“私人住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违法而无效,为农村无资质私建敲响了警钟。
杨某为无建筑资质的农村“包工头”,2014年5月,其与景洪市景哈乡码头附近的农民罗某商议为其建盖农村二楼自建房5间。双方签订了“私人住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标准和结算付款方式。然而,工程完工后杨某通知罗某验收房屋,罗某认为杨某未按照要求建房,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验收,也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杨某遂提起诉讼,诉请罗某验收房屋并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与罗某签订“私人住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遂作出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寄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相关规定。无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是不能承接相关工程建筑的,因此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也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世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