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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线应维护 损害财产要赔偿
作者:李吉燕  发布时间:2017-12-15 09:04:40 打印 字号: | |

20167151753分,景洪市公安局嘎洒中心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景洪老三分场二队,高压线掉下将牛触死。经民警现场了解,陶某饲养的两头约一岁半的黄牛(一公一母)在水沟旁边吃草时,被一根让枯树压倒在地的高压线电死,涉事高压线产权为农垦电力公司所有。农垦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时因分歧较大,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后两头黄牛被陶某自行处理。事故发生后,陶某多次找到电力公司协商损失,但电力公司均不同意给付。陶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二头牛的损失19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陶某饲养的两头牛被农垦电力公司的高压线触死,陶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未完全尽到监管义务,且事后将两头牛自行处理,对损失的认定造成影响,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两头牛被电力公司的高压电触死,虽派出所及时出警,但本案涉及民事纠纷,未对二头牛及时称重及鉴定,故本案二头牛无价值认定。本案损害事实已实际发生,本着公平正义理念,遵循日常经验法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一审酌定财产损失为8000元。

电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陶某诉请。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农垦电力公司对其所有的高压线负有维修管理义务,陶某饲养的两头牛被农垦电力公司的高压线触死,事故的起因系上诉人未及时对事发高压线尽到维修管理义务,造成陶某的两头黄牛死亡,因此对给陶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吉燕)

责任编辑:杨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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